你局《关于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和海南省通什度假村以土地投资入股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陵地税发〔2010〕75号)收悉。关于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和海南通什度假村以土地投资入股的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海南香水湾皇家国际海洋花园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系公司各股东:海南省旅游总公司、海南五指山第一村(原名:海南省通什度假村)、北京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家友谊商店于2003年9月26日签订,且土地的评估价值,一直根据海南首立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2003年8月25日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同时,海南香水湾皇家国际海洋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水湾皇家公司”)也于2003年9月22日将公司章程重新修订,对所接受的投资土地进行帐务处理。因政府原因,所接受投资土地一直未过户至香水湾皇家公司,该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06年6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执字第1318-2号)裁定确认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属合法。因此,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和海南通什度假村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时间,应确认为 2003年9月26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和海南五指山第一村,以土地作价入股,将土地转让给海南香水湾皇家国际海洋花园有限公司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海南香水湾皇家国际海洋花园有限公司将入股土地再转让或开发房地产后销售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1年5月27日